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件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美安心(天津)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美安心(天津)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称,当事人在某平台发布“微针美肤丝丽532”为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发布“微针美肤丝丽532足量5毫升”的行为,宣传的服务形式与实际情况不符;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医师宣传牌,介绍张某医师为“整形美容外科主任医师”,并于2023年1月3日在某平台“美安心医疗美容”店铺介绍张某为“主任医师”。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自述张某实际为主治医师,并非主任医师,且无法提供张某主任医师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某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扰乱了美容行业市场的正常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分众彤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分众彤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000元,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4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小区电梯广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潓美氢氧气雾化机”的宣传海报涉嫌存在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形象的情形。经查,该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国家机关红头文件照片作为宣传内容,存在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形象的情形,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其行为符合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同时,该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准予许可,当事人行为符合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这种借助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有损国家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也会对其他市场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未对其承接的广告业务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发布违规广告,极易误导消费者消费,给公众带来巨大损失。
(责任编辑: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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